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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艺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0-08-21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艺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艺术学院【2020】5号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吉林大学艺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实施在全面落实《规定》的基础上,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规定》及本细则中“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学院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其职责是:

(一)熟悉、掌握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教职员工学习灭火、逃生常识和技能;

(四)定期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六)协助消防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的调查、

处理。

第五条 学院各系、办、中心负责人是本系、办、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落实本系、办、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教学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组织所属人员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做到“四懂四会”(四懂:懂本岗位潜在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懂疏散逃生的技能。四会:会报火警、会处理突发事故、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疏散逃生);

(四)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责任明确到人,组织本系、办、中心教职工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学院所有教职工要对本职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签订本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书。其职责是: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院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及灭火、疏散演练;

(三)熟悉本职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并做好防范工作;

(四)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五)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期间任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掌握防火安全常识和报警、灭火及逃生方法;

(三)不在教室、实验室、寝室等重点部位进行吸烟或使用明火等危及消防安全的活动;注意保持上述场所的卫生清洁,不留火灾隐患;

(四)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五)积极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服从学院消防监督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学院重点部位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维护和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坚持防火日检查、周巡查制度,并记录存档。

第九条 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住宿学生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寝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学生宿舍防火责任制,签订寝室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落实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落实学院教室、实验室卫生及室内消防安全、个人物品管理,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四)及时纠正、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六)负责对违法、违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处分。

第十条 所有入住公寓的学生、教职员工,要主动接受公寓管理单位、消防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公寓内严禁用蜡烛照明和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有明火的器具;

(二)公寓内除按设计使用功能配置的电气设施和学习用电脑、台灯、饮水机、手机充电器外,严禁私自使用其它电热器具;

(三)公寓内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公寓内的电气线路;

(四)公寓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

(五)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公寓区域内严禁焚烧废弃物;

(七)公寓内严禁吸烟;

(八)公寓内严禁占用、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九)公寓内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擅自使用、挪动、遮挡、损坏;

(十)公寓内要做到“人走电断”,无人情况下要关闭所有电器及电源开关。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参加实验人员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实验时疏散门、疏散通道要保持通畅;

(二)实验室内特殊的电器、高温、高压等危险设备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实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

(四)实验室灭火器材应摆放在明显方便易取的位置;

(五)实验结束后,应清除易燃物,关闭电源、水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管理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按规定填写消防档案,并同时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补充档案和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两方面内容;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年度装订造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检查要按规定的频次和内容严格落实,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记录。

第十四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系、办、中心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系、办、中心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艺术学院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