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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艺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0-08-21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艺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艺术学院【202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及各系、办、中心的财务行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及下属各系、办、中心(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学校、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内部经济行为;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对学院实行分级管理,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学院享有相对独立的财经自主权,并承担与财权响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在学院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下,院长全面负责学院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学院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工作责任人,对本部门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经费(含科研项目)负责人是其项目经济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其项目经费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接受学院、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学院各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人对支出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事先不申请的项目,不予审批;审批人本人经手的有关支出需报请上一级领导审批,其中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学院不设专职财务人员,学院及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财务经办人,负责本部门各种经费的报账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及各部门财务工作遵循职务分离和账、钱、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各类相关人员职权明确,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涉及重大经济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时,必须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财务监督小组,由学院纪委、工会、教代会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学院的预算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财务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各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五条 学院在预算年度开始前,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学院教学科研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增减变动因素,坚持“统筹协调、科学编制、勤俭办学、注重绩效”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经学院党政联系会审议核定后呈报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财务收支预算已经确定,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调整需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批准才能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须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各项支出预算必须规范使用,确保事业计划完成。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收入主要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学校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等。

第十九条 学院及各部门组织收入必须合法合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和各部门收入按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支出主要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设备维修费、图书资料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开支费用,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经费负责人为“一支笔”审批人,负责审批经费支出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经手人对提供审批的各项支出票据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审批人对所分管的经费支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事前预算审批程序:所有的开支需事前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请经费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经费报账审核程序:票据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验收人审核并打印投递单——经费负责人签字盖章——财务处报销。其中符合固定资产录入、无形资产录入、政府集中采购等相关标准的,应履行相应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特殊开支:公务接待需提前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报院长审批同意后执行,接待费标准遵照学校规定;因工作需要加班用餐,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审批同意后执行,标准不超过30/人。单项支出1万元及以上,须事前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添置的设备,均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入账及日常管理等手续(包括捐赠或赞助的设备)。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一切财产,产权均属于学校。学院资产的处置,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处置、出租、出借。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应做到账物相符,去向明确,防止资产流失。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监督小组定期对学院的预算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财务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监督。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学院财务公开,各项经费收支情况通过教代会向全院教师公开,接受全院教职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及各部门的财务工作须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开支应当予以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规追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大学艺术学院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