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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日期:2018-09-21 点击数: 来源:

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 24 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名额由教育部下达。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基本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 6 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三)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但均位于前 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四)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C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各学院。分配给各学院的名额原则上按学生人数的比例确定,对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下达指标时间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而定。

第七条 学院要成立由院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学院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根据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纪委、学生工作部、财务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学院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审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教育部批复并公告后,学校及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和校优秀学生证书,同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