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源头防腐力度,全面提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扎实推进我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目标是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科学高效的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有效预防腐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政风险是指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导致不廉洁行为发生的条件和因素,或指公共权力行使人在执行公务或者日常生活中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可能性;廉政风险防控是指对权力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岗位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排查和评估,确定廉政风险点,采取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不廉洁行为发生的机制和制度。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范围为校内各单位。
第五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廉政风险防控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应当重点关注单位重大决策和重要岗位的廉政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廉政风险防控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发展性原则。廉政风险防控应当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职责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我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决策层面和执行层面。决策层面主要是指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和制度机制、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执行层面主要是指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思想道德风险防控。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查找廉政风险,带头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带头抓好自身和分管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预防腐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权力清单,公开权力信息,梳理岗位职责,明确业务流程,查找识别风险点,制定风险清单,分析评估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等。
第三章 廉政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九条 廉政风险识别主要任务是查找廉政风险点。重点查找干部任用、人事、招生、收费、财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修缮)、资产、科研经费管理等工作岗位存在的廉政风险。
第十条 廉政风险识别方法:采取自己查找、群众评议、专家建议、案例分析和组织审定等方式,运用流程分析法、资料分析法等方法。
第十一条 廉政风险识别程序:甄别权力运行流程完备性;分析权力运行流程各环节的权力自由裁量空间;对可能引发廉政风险的业务环节接触事项进行排查;查看对可能引发风险的接触事项监控机制是否完善;整理廉政风险信息。
第十二条 廉政风险分析评估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已识别的廉政风险信息及风险的性质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进而确定各项廉政风险的频度和强度,为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方法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廉政风险等级评定就是根据权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腐败现象发生的几率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廉政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由高到低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第四章 决策层面廉政风险防控
第一节 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主要是指《吉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校、院两级“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廉政风险分析评估是指通过评估预警,提高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廉政风险,预防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发生,切实维护学校根本利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在研究或制定之前,必须进行廉政风险评估。重大决策的制定部门负责廉政风险评估工作,在重大决策议题论证时,应对廉政风险充分评估,在有关论证报告中须体现廉政风险评估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评估主要内容
(一)出台的重大决策是否与党纪政纪条规和反腐倡廉制度规定相抵触,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二)是否会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廉洁从政行为和作风建设等产生不良影响及影响的程度;
(三)是否会损害教职员工的利益及可能造成损害的大小;
(四)是否会增加腐败行为或不正之风等不廉洁行为发生的几率,有无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反腐倡廉建设的因素。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方法
(一)重大决策的制定部门负责制定廉政风险评估方案。
(二)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咨询、考察等形式,对重大决策出台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及其对策进行广泛调研,形成全面、真实反映各方面情况的论证材料。
(三)组织有关行业的专家、法律事务部门、发展规划处(政策研究室)、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采取论证会或书面咨询等形式进行风险评估论证,形成评估论证意见。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调研情况,可能产生廉政风险的环节,防范廉政风险对应措施,以及是否实施重大决策的建议等。
第二节 制度机制、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
第十八条 制度机制、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是以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止利益冲突为重点,全面查找、分析和纠正制度机制、规范性文件在设计和执行中,权力配置、依法依规、运行程序、监督制约等方面的问题,有效降低制度机制、规范性文件的廉政风险,从制度机制层面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防止权力部门化、权力利益化、利益制度化,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负责评估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前,一律先进行廉洁性评估。
第十九条 评估主要内容
(一)评估合法性。是否符合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程序,是否存在违规违法扩张权力、推卸责任的情况,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等情况。
(二)评估科学性。办事流程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备的论证、听取意见和风险评估,权力来源是否合法,职责配置是否科学,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
(三)评估廉洁性。是否符合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是否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机制建设之中,是否遵循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是否存在容易滋生腐败的漏洞。
(四)评估利益冲突。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设置的自由裁量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五)评估效能性。是否违规违法增加审批、处罚、收费等事项;是否以备案、登记、核准、增加限制条件等形式变相增加审批或者其他事项;是否违规违法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办事时限;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效率的情形;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第二十条 评估方法
(一)制定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必须开展廉洁性评估的制度文件进行界定,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认真组织评估工作。
(二)采取自我审查、集体讨论、公开征集意见、走访群众及有关单位等方式,广泛听取专家、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查找评估事项中的廉政风险点和不符合廉洁性评估要求的问题。对于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要组织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进行听证和论证。
(三)在充分论证和查找风险点的基础上,对评估事项廉洁性风险分析、评估的结论、相关的建议等形成评估意见,特别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要逐一提出防范措施。
第五章 执行层面廉政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 主要原则
(一)廉政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对高风险的廉政风险点,主要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涉及人财物管理等权力较大、有自由裁量权的岗位,风险危害程度大,由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管理,学校主管领导负责监督;对中风险的廉政风险点,主要涉及不直接拥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但可借助工作中的权力和机会谋取私利的岗位,风险危害程度也较强,由单位主管领导直接负责管理,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对低风险的廉政风险点,主要涉及没有人财物等支配权力、工作内容较公开透明的岗位,风险发生的机率低且危害较小,由科室或岗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管理,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监督。
(二)针对廉政风险和风险等级,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廉政要求、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具体管用和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特别要突出对高等级风险的防控,着力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三)属于权力行使方面的,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程序规定,完善分权、控权的有效监督制约办法,规范权力行使;属于制度机制方面的,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抓好落实;属于思想道德方面的,通过开展专题党课、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形式,增强党员干部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第二十二条 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制度、重大决策公示和听证制度、权力清单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等规章制度,完善防止利益冲突、任职回避等方面制度,强化制度廉洁性审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审查和监督。
(二)合理设置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关键岗位责任制及工作人员轮岗制度。
(三)加强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四)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二十三条 主要工作环节
(一)依法规范职权
1.建立权力清单。职权包括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的权力、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定的权力、单位内部事务管理职权等。各单位应依法依规对单位权力事项进行梳理,摸清职权底数,建立权力清单,编制职权目录,明确职权名称、内容、行使主体和相关依据等,同时,对单位内部的人、财、物管理等职权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内部职权行使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确保权力无遗漏。
2.编制业务工作流程图。各单位依据权力清单编制业务工作流程图。流程图应明确办理主体、程序、期限和监督方式等,对每一项业务工作流程进行优化。
(二)廉政风险排查
1.查找岗位(职责)风险。按照全员参与的要求,对照以往履行职责、执行制度的情况,通过自查自找、单位评议等多种形式,认真分析并查找个人在思想道德、权力行使、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建立廉政风险清单。存在廉政风险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作出廉政承诺并在本单位公开。
2.查找部门(科室)风险。针对人、财、物管理和审批等重要岗位,组织所有成员对照职责定位和行使的权力,分别查找出业务流程、重点环节、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认真分析风险内容,细化表现形式,建立廉政风险清单。
3.查找单位风险。重点查找领导班子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等方面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风险内容和表现形式,建立廉政风险清单。
(三)制定防控措施
1.岗位(职责)风险防控。对照岗位职责以及与业务工作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提出防范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2.部门(科室)风险防控。对照职责要求,根据查找出来的在管理事项、审批事项、执法检查事项和单位职能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点,从工作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3.单位风险防控。由党政领导班子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围绕决策、执行过程和监督、检查、考核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和相关工作程序,统一以流程图或表格等形式予以公开。
(四)依法实行信息公开
主要是保障师生员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破除权力运行的隐蔽性,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有利于预防暗箱操作、自由裁量权行使过大导致的腐败现象,有效推动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1.各单位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通过网站、公开栏、办事指南和新闻媒体等途径,依法公开“权力清单”、“业务工作流程图”和裁量权基准以及本单位的人、财、物管理等内部职权行使情况,建立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2.各单位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依法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干部任用、人事、招生、收费、财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修缮)、资产、科研经费使用等方面的事项。
3.各单位根据查找风险点和制定防控措施情况,制定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监控表,明确列出岗位职责、业务流程、风险点、防控措施、责任人等内容,并予以公开。
第六章 预警处置和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廉政风险预警处置
各单位应注重通过日常管理、社会舆情和信访举报等多种途径,广泛搜集、分析识别廉政风险预警信息。对预警信息区别情况处理,对于轻微的预警信息,及时予以处置;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通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通过巡视、审计、干部考察、述职述廉、舆论监督、电子监察、效能监察、执法监察、纠风治理、信访举报和案件分析等方式,全面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和评估,对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风险预警,综合运用风险提示、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处置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及时化解廉政风险。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群众举报和社会有反映的,采取诫勉谈话、问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措施,督促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对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考核纳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标准
1.各单位领导班子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排查、界定风险点准确,防控措施切实可行,相关档案齐全。
2.各单位廉政风险的排查预防、监控预警、后期处置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群众满意。
3.注重总结和研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断修正廉政风险内容,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二)考核方法
1.个人自查。每位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客观真实地评价自己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情况,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2.单位自查。各单位按照考核标准每年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向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风险化解处置情况;本单位领导干部履行风险监控预警职责情况。自查报告要求客观真实,找准薄弱环节。
3.学校抽查。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针对风险内容及岗位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抽查单位,各单位根据反馈结果及时修正防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经验,查找问题,不断修正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自身和主管部门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将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纳入本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学校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措施不力,致使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