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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本科优秀教材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教师编写教材的积极性,推动我校教材建设,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决定开展本科优秀教材奖励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教材系我校教师任第一主编,由出版社公开出版,以大学本科使用为主体的教材(含文字教材、电子教材)。
第三条 已获奖的教材,经修订再版,其内容、体系、结构有较大变化,质量进一步提高的,也可再次申报。
第四条 参加评选的教材必须经过两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且在教学中继续选用方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 凡未列入学校教材规划,由教师私自出版的教材,以及翻译教材,编译教材,不在评选之列。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优秀教材奖设校级一等奖和校级二等奖。获奖教材应从符合下列条件的教材中择优评出:
(一)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及科学史观阐述本学科的基本规律。
(二)具有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有较强的先进性、理论性和系统性,能够正确地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和概念,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教学上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三)符合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选题恰当,取材合适,内容的阐述循序渐进,富有启发性,体现素质教育的思想,使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增强创新精神。
(四)教材质量在国内居先进地位或在同类教材中水平较高,在教学实践中反映良好。
(五)文字准确、流畅,符合规范化要求;插图正确,文图配合恰当。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校级一等奖:
(一)充分反映编著者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教学适应性强,有较大的发行量,受到选用学校的好评,并在人才培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教材;
(二)认真吸收本人或所在单位获得的重要科学研究成果,并按照教学规律加以总结,使本学科教学水平有较大提高的教材;
(三)在教材内容和体系的改革上有创新、有突破,教材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在教学实践中效果显著。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 学校每四年进行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工作,教材评选由本人申报,学院初审,校教学委员会本科教材评议专家组评审。
第九条 申报人需认真填写“吉林大学优秀教材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两本教材样书供审阅。
第十条 经学院初审的教材,送教务处教材科进行资格审查。校教学委员会本科教材评议专家组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校优秀教材奖的获奖名单及其奖励等级,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自公布之日起3日内若无异议,经主管校领导签字正式发文生效。若有异议,由校教学委员会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 评选须有评议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到会投票方为有效。获奖教材须有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投票赞成,一等奖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专家的认可票数方为有效。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对获奖教材,分别授予主要完成人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
第十三条 获学校优秀教材奖的教材,符合国家、省部委优秀教材奖评选要求时,由学校择优推荐。获得国家、省部委优秀教材奖,学校将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大学本科优秀教材奖励条例》(试行)(校发〔2003〕85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