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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满足大学生多元化学习需求,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的有益尝试 ,我校开展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教育工作。加强双学位教育教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吉林省高等学校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是指在校普通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双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经学生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授予条件,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申请设立双学位专业学院,应以现有学科专业为依托,具备完备的师资力量和培养条件,符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就专业名称、专业设立的必要性、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生源预测、招生数量、经费核算等方面进行论证。双学位专业的设立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双学位专业设置原则上应与学校现有的本科专业为依托;如为新设置专业,由学校选择最相近学科授予学位。
第五条 双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本科教学管理体系,实行院长负责、本科教学的副院长组织实施、学分制管理的运行模式,学制为2年。
第二章 教学安排
第六条 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由专业开办学院(以下简称“开办学院”)制订,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开办学院可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学习机会。
第七条 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应系统地反映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包括文字表述和教学计划及进程表。教学计划及进程表由先导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四部分组成。其理论教学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独立实践教学环节15学分左右。
第八条 开办学院应严格执行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在每学期开课前,根据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及进程制定开课计划,组织学生选课。若教学计划调整,应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双学位教育单独组织教学,单独组织学分认定考试。
第十条 学校对双学位教育的教学质量全面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保证其培养质量。
第三章 报名、录取、收费及管理
第十一条 双学位教育的年度招生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制定,招生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各开办学院具体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安排在春季学期进行。
第十二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学有余力,其主修专业课程成绩应获得的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无纪律处分记录,在第二学年或第三学年自愿申请跨学位类型修读一个双学位教育。学校经审查,根据名额择优录取,报省学位办注册备案。
第十三条 双学位教育收费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按年度向学校交纳学费,每学年开课前一次性缴清。
第十五条 学生所在学院(以下简称“主修学院”)须将学生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通知开办学院。开办学院在取消学生资格时须形成书面材料,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通知主修学院。
第四章 课程修读和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在双学位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双学位资格:
(一)在主修专业学习中受到学业预警的;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的;
(四)未缴纳学费的。
第十七条 被取消双学位资格的学生,其双学位已修完的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记载成绩。
第十八条 双学位专业课程若与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允许学生每学期申请免听一至二门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除外)。
第十九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内容、学分相同或相近,可申请免修。每生限定免修8学分,每学期由开办学院统一上报免修申请,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 双学位教育课程考试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应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它必修环节。累计缺课达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允许参加课程考试,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五章 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修完双学位教育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并取得相应的学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名单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主修和双学位资格对照审核,对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按双学位教育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