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研究生导师、思政辅导教师师德师风禁止行为规定(试行)》
艺术学院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学生或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 缺课、科研及论文指导时间不充分的行为;
五、 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 导师指使学生办理导师个人私事行为;
八、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九、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