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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时间:2019-10-14

艺术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的有关规定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保障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本着 “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结合艺术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专项计划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奖励标准、评定比例

(一)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由推免研究生与普招研究生两部分构成,名额数量根据国家下拨的比例执行;

(三)各学科如发生名额基数不足情况,按学科研究生总数百分比计定,成绩按复试成绩统一排名。

(四)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亟需学科倾斜。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由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思政教师、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一) 新入学普招研究生与推免研究生各按复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名。

(二) 研二、研三普招研究生与推免研究生各按学业奖学金考核成绩由高到低 排名。

(三) 如有成绩并列,以学业考核成绩高者优先。

第六条:评审程序

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资格审查、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本人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后,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经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和备案。

(三)经吉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四)学校每年于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将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考核办法

总分100分,评价体系包括四个部分:

(一)学业考核(总分70分,需提供相关有效原件证明)

论文:满分15分,要求第一作者。级别包括国家级核心期刊、省级专业类期

刊及省级综合类期刊。

比赛展演:满分30分,第一作者有效。级别包括国家级、省级专业展演。

科研项目:满分15分,除导师排名顺序第一有效。级别包括国家级、省级及校级科研项目。

发明专利:满分10分,专利负责人有效。级别包括:职务发明专利(授权)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二)综合活动考评(总分10分,需提供相关有效原件证明)

包括院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议、各类文化活动等。

(三)表彰及荣誉称号(满分5分,需提供相关有效原件证明)

包括院级以上各类表彰及荣誉称号。

(四)综合表现(总分15分)

包括研究生道德品质、日常学习、集体活动、等各方面综合表现,由主管

院长、研究生秘书、思政教师及相关导师集体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

(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

(二)学期考核不合格,考试科目不及格者

(三)保留学籍的;

(四)受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的;

(五)未结清学费和住宿费者。

第九条:学业考核、综合活动、表彰及荣誉称号的级别由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示期三天。如有质疑与申诉需在公示期间提出,由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受理。

咨询电话:0431---85167092   邮箱:477108940@qq.com

 

 

吉林大学艺术学院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