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艺术学院【202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吉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及计价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图书、档案、文物及陈列品不论价值大小都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涉及学院固定资产分为下列六类:
(一)房屋和构筑物指学院拥有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指根据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文体设备、卫生医疗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行政办公设备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指拥有或者接受捐赠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六)家具、用具装具包括各种材质家具、被服装具、用具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计价及计提折旧按《吉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 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 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使用及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学院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与后勤处、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签订契约,登记备查账簿。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
第七条 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要加强可行性论证、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应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要实行专项管理,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条 对于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学校职能部门在校内进行调剂。
第十一条 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与保养,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应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和离岗手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岗位调换、调离学校或退休,须向资产管理员交清所用固定资产,经资产管理员签字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各资产管理员须尽职尽责,管理好固定资产,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学院定期对各系、办、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验收和登记
第十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等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好论证,避免重复购置。采购固定资产应当按《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新增固定资产要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格验收,并办理登记入账等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1、报废、淘汰的资产。
2、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3、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4、闲置、拟置换的资产。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
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置换等。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原则
1.权属清晰的原则。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2.履行程序的原则。拟处置固定资产,应先经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按《吉林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办法》执行。
3.材料真实性原则。向职能部门申报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应提交真实、有效、准确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由学校按《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资产管理卡片等管理方式。实行学院二、三级管理,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上下级之间,财务、采购、资产等行为之间联动制约机制,管控风险,实现资产动态管理目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艺术学院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