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吉林大学艺术学院行政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时间:2020-08-21

吉林大学艺术学院行政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艺术学院【202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行政管理效率,推进行政管理程序化、规范化,激励行政管理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提升行政管理人员政治业务水平,科学考核行政管理人员工作质量,根据《吉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教师以外系列)》,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管理人员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与贡献”的原则,采用学校考核和学院考核相结合、职业道德考核与业绩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行政管理人员勤政廉政、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和管理育人及从事教育管理研究情况等。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学院行政管理人员(含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 以下人员的年度考核规定如下:

(一)到学院工作不满一年的教职工,不参加考核;

(二)外派挂职的干部,由挂职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不占等次比例限制;

(三)由学校或学院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学院进行考核,确定具体考核等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分为基本工作量考核和绩效考核两个部分。

第六条 基本工作量为必要条件,体现为完成行政管理人员相应岗位任务和相应学校、学院委派工作任务,未出现失职。

第七条 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具体考核量化标准见附表1。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八条 学院成立行政管理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他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各系、中心负责人、支部书记。

第九条 考核一般年末集中进行。由个人述职和考核小组评分2部分构成。

(1)个人述职。行政管理人员对本人一年的工作做出全面总结,现场述职。

(2)院领导评价分:学院领导根据行政管理人员个人述职及日常工作表现进行打分,去掉1个最高分、1个最低分,取剩余的平均分作为领导评价分。

(3)考核小组其余成员评价分:考核小组内除学院领导外的其他教师根据行政管理人员个人述职及日常工作表现进行打分,去掉1个最高分、1个最低分,取剩余的平均分作为其余成员评价分。

(4)主管领导加分:主管院领导可在其分管的行政管理人员得分基础上上调0—10%。

(5)计算公式:行政管理干部考核总分=领导评价分*40%+其余成员评价分*60%+主管院领导加分。

第十条 召开党政联会议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在满足第五条基本工作量要求基础上,参照第七条进行学院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各等次标准如下:

(一)优秀(同时满足一下条件)

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2、政治、业务素质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成效显著;

3、学院年度考核总分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前15%。

(二)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同时满足一下条件)

1、政治、业务素质一般;组织纪律一般,工作责任心一般,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发生较小失误;

2、学院年度考核总分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后30%。

(四)不合格(同时满足一下条件)

1、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学院年度考核总分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后15%。

第六章 考核结果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解聘、奖惩、晋职、晋级和调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正常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薪酬及相关福利待遇,可正常晋升职务、职级。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不能增加薪级工资,不予发放本年度业绩津贴(包括与考核相关的单位业绩津贴部分)、奖励绩效;该基本合格年度不计入职务、职级晋升的任职年限。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能增加薪级工资,不予发放本年度业绩津贴(包括与考核相关的单位业绩津贴部分)、奖励绩效,扣发本年度岗位津贴;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予晋升职务、职级,该不合格年度不计入职务、职级晋升的任职年限。

(四)连续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低聘一级职务并降低相应的岗位等级;连续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予以解聘。

(五)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职务、职级,优先推荐出国进修学习等。

(六)连续3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学校适当增加业绩津贴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不占行政管理系列指标,考核结果单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吉林大学艺术学院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