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艺术学院印信管理办法
艺术学院【2020】9号
为加强对学院印信的管理,保证印信安全、有效、合理使用,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印信包括:中共吉林大学艺术学院委员会公章、吉林大学艺术学院公章、吉林大学艺术学院工会公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吉林大学艺术学院委员会公章、艺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公章和单位介绍信等。
第二条 印信保管
1.学院印信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各印章保管人员名单须报行政办备案,由行政办统一向学校报备。
2.印信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请示主管院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专管人员归岗后,代管人员应立即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并做好记录。
3.印信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4.印信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第三条 印信使用
1.学院印信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印信使用范围和批准手续用印,用印时必须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对不符合本规定或未经主管院领导批准的,印信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2.学院办公使用学院公章必须由主管院领导签字,或由主管院领导书面授权具体负责工作人员签字。
3.涉及教师政治审查必须有党委书记签字,涉及教师出国审批必须有院长或行政副院长签字,涉及学生政治审查或出国审批必须有副书记签字。
4.以学院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协议必须有院长签字。
5.使用学院经费签署的经济合同必须由行政副院长和院长双签,使用教师项目经费签署的经济合同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和主管副院长双签。
6.学院印章原则上禁止外带,如必需携带印章外出办事,学院公章需由院长批准,党委公章需由党委书记批准,保管人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
7.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盖章。
吉林大学艺术学院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