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20〕250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学校下达至学院,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较突出表现;
(六)家庭经济困难,为我校确定的经济关注对象且生活俭朴;
(七)符合我校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关于学年奖学金评定条件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组织、材料审核、申报初评、协调款项发放等工作。成员如下:
组长:曲珩
副组长:刘潇、李洋、刘景元
组员:
19级何书培(04190309)孔文清(05190502)赵雨晴(04190809)
20级姚方辉(04200219)梁家赫(04200616)李腾泽(04200819)
21级李贝宁(04210305)杜建锐(04210616)孟维杰(04210720)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研究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并在学院网站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同学自愿申报,向评审小组提交相关材料。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申报同学和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各年级分配的名额,根据各年级设计类、绘画类、音乐类学生综合成绩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综合考虑提出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
(四)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在艺术学院网站、公示栏(萃文楼345办公室门口)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相关材料报送学校进行审查。
第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发放奖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可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学校年度奖学金。
第九条 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奖学金的,撤销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按照《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本细则由艺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