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附件1)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奖励名额由学校下达至学院,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生中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评审发放:一等助学金4400元,二等助学金3300元,三等助学金22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 申请条件及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认真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是我校确定的经济关注对象且生活俭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参评学年休学或保留学籍累计超过6个月的;
(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组织、材料审核、申报初评、协调款项发放等工作。成员如下:
组长:曲珩
副组长:刘潇、李洋、刘景元
组员:
19级:何书培(04190309)孔文清(05190502)赵雨晴(04190809)
20级:朱梦佳(04200309)梁家赫(04200616)刘禹灼(04200726)
21级:李贝宁(04210305)杜建锐(04210616)孟维杰(04212720)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研究分配国家助学金评选名额,并在学院网站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同学自愿申报,向评审小组提交相关材料。
(三)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对申报同学和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各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名额,综合考虑申报学生综合成绩、家庭经济情况和拟获奖助情况,提出拟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四)学院将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在艺术学院网站、公示栏(萃文楼345办公室门口)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相关材料报送学校进行审查。
第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发放款项。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者,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也可同时获得校内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条 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追回助学金,并视情节按照《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艺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