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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院实验技术人员考核与激励实施细则

日期:2020-08-21 点击数: 来源:

艺术学院实验技术人员考核与激励实施细则

艺术学院【202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大学实验技术人员考核与激励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艺术学院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岗位特点,实事求是、规范合理、准确公正地进行业绩评价。

第四条 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要以德为先、业务为要、发展为本。

第五条 坚持年度考核与任(聘)期考核相结合原则。年度考核重在督促检查,着重年度基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任(聘)期考核重在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的全面总结评价。

第三章 方式与内容

第六条 艺术学院只设教学实验技术类。经实验技术人员本人同意、学院批准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实行动态坐班制,每周不少于5天工作日坐班的小时数。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觉悟与政治素质、工作态度与工作纪律、实验服务与管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方法研究与仪器功能开发、学习培训与理论总结、工作效果与满意度等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与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及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分总量要求和单项要求,设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标准。

第八条 考核指标分7大类共100分,其中思想觉悟与政治素质10分、工作态度与工作纪律10分、实验服务与实验管理35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25分、方法研究与功能开发5分、学习培训与理论总结5分、工作效果与满意度10分。

第九条 基本合格总量最低要求为50分,合格总量最低要求为60分,基本合格与合格单项最低要求为思想觉悟与政治素质6分,工作态度与工作纪律6分,实验服务与实验管理21分,工作效果与满意度6分;优秀总量最低要求为90分,单项最低要求为思想觉悟与政治素质8分,工作态度与工作纪律8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初中级职务10分、副高级职务以上的15分,方法研究与功能开发副高级职务以上的3分,学习培训与理论总结3分,工作效果与满意度8分。

第十条 定性评价以组织鉴定和同事评议为主,定量评价依据本单位公布实施的量化考核指标进行。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期为每年的1月至12月,考核工作于当年12月份进行;任(聘)考核期为3年,考核工作在任(聘)期结束前的2个月内进行。

第四章 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在学院实验技术人员考核实施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艺术学院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审议确定实验技术人员考核档次。

第十四条 任(聘)期考核,在个人提交总结报告、提供分年度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和成果材料证明基础上,学院实验技术人员考核实施小组对其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和考核,得出初步考核结果在院内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学校业务管理部门报学校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院实验技术人员考核实施小组反馈该单位实验技术人员任(聘)期考核结果,同时公布考核优秀人员名单,将任(聘)期考核结果告知个人。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也可以提出申诉,具体办法和程序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执行。

第五章 结果与应用

第十七条 年度总分与单项分数不低于优秀最低要求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年度总分与单项分数未达到优秀最低要求、但不低于合格最低要求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年度总分与单项分数未达到合格最低要求、但不低于基本合格最低要求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年度总分或单项分数有低于基本合格最低要求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任(聘)期内3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任(聘)期为优秀;任(聘)期内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1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可参加任(聘)期优秀评审。各“中层单位”任(聘)期考核优秀率一般不超过接受考核人员的15%。

任(聘)期内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但未达到优秀的,任(聘)期为合格;任(聘)期内2年年度考核为合格、1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可参加任(聘)期合格评审。任(聘)期内2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任(聘)期考核即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考核档次的确定。

(一)考核年度内考勤情况差,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含)、不足30个工作日的,旷工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含)、不足15个工作日的,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含)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二)考核年度内考勤情况极差,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含)的,旷工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含)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三)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6个月(含6个月,并按足月计算)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档次。

(四)考核年度内新聘的非初次就业的人员,可根据需要在征求其原单位工作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档次。

(五)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可依据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档次。

(六)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档次,待结案后,根据案件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补定年度考核档次。

(七)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档次。

(八)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实验技术人员聘用、解聘、奖惩、晋职、晋级和调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正常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薪酬及相关福利待遇,可正常晋升职务。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不能增加薪级工资,不予发放本年度业绩津贴(包括与考核相关的单位业绩津贴部分)、奖励绩效;该基本合格年度不计入职务晋升的任职年限。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能增加薪级工资,不予发放本年度业绩津贴(包括与考核相关的单位业绩津贴部分)、奖励绩效,扣发本年度岗位津贴;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予晋升职务,该不合格年度不计入职务晋升的任职年限。

(四)年度考核为不确定档次的,不能增加薪级工资,不予发放本年度业绩津贴(包括与考核相关的单位业绩津贴部分)、奖励绩效;该年度不计入职务晋升的任职年限。

(五)连续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低聘一级职务并降低相应的岗位等级;连续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予以解聘。

(六)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推荐出国进修学习、岗位聘任等。连续3年或任(聘)期考核为优秀的,适当增加业绩津贴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大学艺术学院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