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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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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艺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20-08-21 点击数: 来源:

吉林大学艺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艺术学院【202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条例》《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院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

第四条 学院任何系、办、中心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消防安全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行政副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二)定期组织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四)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五)批准年度消防安全经费计划;

(六)督促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实施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考核;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六)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书记担任,副组长由行政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其他院领导和各系、办、中心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审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学院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四)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建立消防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研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七)协助上级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第九条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办,对院内各系、办、中心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检查、监督、指导。其职责是:

(一)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管理制度、经费预算、总结报告等;

(二)检查院内各系、办、中心贯彻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

(三)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四)购置、维修灭火器材;

第十条 各系、办、中心负责人是本系、办、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学院消防工作任务;

(二)组织参加学院消防安全教育;

(三)组织本系、办、中心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确定本系、办、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

(五)确定本系、办、中心房间安全责任人。房间安全责任人原则上应为房间实际使用者或管理者,教室(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为任课教师和教室班长(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期间的消防安全,教室班长和值日生负责无教师任课期间的消防安全。)

(六)保证本系、办、中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参加本系、办、中心消防安全每周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学院设二级消防安全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学院消防安全制度;

(二)负责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的具体工作;

(三)落实并参与各系、办、中心消防安全每周巡查制度;

(四)及时制止和纠正消防违规行为,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移交学院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各系、办、中心设三级消防安全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学院消防安全制度;

(二)建立(完善)本系、办、中心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三)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四)落实消防安全每日检查制度;

(五)及时制止和纠正消防违规行为;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移交学院管理部门处理。

(六)妥善处置应急情况,迅速报告火险火警。

第十三条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每年9月31日前要逐级签订下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部位管理

下列部位是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公寓、教室、实验室(尤其版画和油画教室、实验室)、音乐厅、展览馆、图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易燃易爆易制毒、危险化学物品等的使用和管理;

(三)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重点部位应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

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和后勤服务集团负责;

第十六条 教室、实验室管理

(一)各系、中心、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所属教室、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要制定教室、实验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要严格落实危险品的领取、使用、保管、回收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系、办、中心,必须向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第十八条 灭火器材配备与管理

(一)学校保卫处负责公用建筑内灭火器材的配备及维修;学院教室、实验室内灭火器材由学院配备、维修,日常管理由使用系、办、中心负责。

(二)任何系、办、中心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十九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一)学院各系、办、中心必须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二)窗口、阳台、疏散门等部位,禁止设置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条 用电管理

用电系、办、中心和个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用火管理

(一)禁止在具有引发火灾等危险性场所使用明火;

(二)明火作业必须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

(三)作业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二条 外聘及雇佣人员的管理

外聘及雇佣人员消防安全由用人系、办、中心负责。

第二十三条 消防档案管理

(一)学院和各系、办、中心必须建立规范的消防档案;

(二)消防档案要做到记载及时、内容完整、图表清晰、字迹工整;

(三)消防档案应按年度装订造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二十四条 寝室、教室、实验室卫生及室内个人物品与消防安全关系较大,由学生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根据学院实际,建立值日生制度,每日至少清扫一次,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与处理

(一)发生火灾时,事故系、办、中心应立即上报,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二)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院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情况;

(四)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消防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六)消防工作档案管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管理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院二级消防安全员应当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情况;

(三)消防给水系统运行情况;

(四)灭火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常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情况;

(九)防火检查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三级消防安全员应当每日对本系、办、中心进行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院消防安全每月大检查、每周巡查、每日检查均应填写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

(一)各系、办、中心应当及时将存在隐患情况与三级消防安全员沟通,上报落实整改。

(二)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报学校保卫处存档备案。

第五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系、办、中心要积极参加。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应急灭火、疏散预案,组织本院消防演练等活动。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三条 消防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学院统一支出。

第七章 消防工作奖惩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院将上报学校进行处罚,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条款中规定应履行而未能履行或不作为的;

(二)消防法律法规条款中要求禁止而未禁止或不作为的;

(三)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分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由学校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个人处分和扣发奖金业绩津贴的处罚,并取消评先、晋职和晋级资格;经济处罚:由学校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视情节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五)罚款金额。经济处罚由学校视情节确定处罚金额,最高处罚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吉林大学艺术学院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