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学校决定开展中层单位教师各级职务学术业绩细则的制定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按照“重心下移、分类指导”的原则,各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根据《吉林大学教师申报教授职务业绩条件架构》(附件1)、《吉林大学教师申报副教授职务业绩条件架构》(附件2)、《吉林大学各学部教师申报教授职务学术业绩条件》(附件3)和《吉林大学各学部教师申报副教授职务学术业绩条件》(附件4),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和所属学部条件的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的学术业绩细则。同时,参照上述文件,制定本单位申报讲师和助教职务的学术业绩细则。
2.对于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的界定,在《吉林大学各学部教师申报教授职务学术业绩条件》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属于文件中规定范围的,则须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选择教学与科研并重型教师岗位和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副教授、讲师和助教的教师岗位分类参照教授岗位分类进行划分。
3.各中层单位于2015年9月11日(星期五)前将制定的申报教师各级职务学术业绩细则提交所在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经过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术业绩细则,在各中层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于2015年9月25日(星期五)之前报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师资管理科,同时提交word文档电子版。
申报教师各级职务学术业绩细则的制定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专人负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1.《吉林大学教师申报教授职务业绩条件架构》
2.《吉林大学教师申报副教授职务业绩条件架构》
3.《吉林大学各学部教师申报教授职务学术业绩条件》
4.《吉林大学各学部教师申报副教授职务学术业绩条件》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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