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3年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依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校发〔2021〕72号),结合艺术学院研究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一条 申请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在各项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学习成绩优秀,学术业绩突出。
第二条 申请人须为学术业绩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或除导师以外第一完成人。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吉林大学。
第三条 学术业绩成果应为本学科领域成果,成果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 月31 日。研究生毕业后产生的学术业绩成果,在两年内应予以认定,可以参评学术业绩成果产生年度的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术业绩成果产生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
(二)保留学籍的;
(三)受纪律处分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有损学校荣誉的。
第五条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分等级进行奖励。一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 万元,二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1 万元,三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0.5 万元。
第六条 学院根据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总奖励金额和研究生的学术业绩成果情况,确定各等级学术业绩奖学金数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评定工作委员会和评定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组织实施。评定工作委员会的人数应为9人以上奇数,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第九条 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定监督委员会的人数应为9人以上奇数,书记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第十条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实行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应有2/3 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不低于出席会议人数的 2/3,并超过全体委员数的1/2 时,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评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在评定工作中如发生与评定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 评定和申诉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定工作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本人应向所在学院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须提交《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对于因科研、实践、毕业等原因不在校的,可由他人代为申请。
(二)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初步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提交研究生院进行审核和备案留查。
(三)学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审原则、评审程序、申报材料、评审结果等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举报,学院评定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答复意见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十五条 获奖后如果被发现在评审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第四章 学术业绩奖学金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总分100分,评价体系包括学业考核(总分80分)、综合活动考评(总分10分)、表彰及荣誉(满分10分)三个部分。
一、学业考核(总分80分)
(一)论文:满分20分(第一作者有效)
1.国家级核心期刊20分
2.省级专业类期刊8分
3.省级综合类期刊4分
(二)比赛、展演:满分25分(第一作者有效)
1.国家级(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中国音协、中国文化部、中国教育部等相关机构及下设专业艺委会主办)
一等奖(金奖,比赛最高级别奖)25分
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20分
优秀奖、入选13分
2.国家级(综合类)
一等奖(金奖,比赛最高级别奖)15分
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10分
优秀奖、入选 5分
3.省级(省文联、省美协、省音协、省教育部等相关机构主办)
一等奖(金奖,比赛最高级别奖)20分
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13分
优秀奖、入选 7分
4.省级(专业学会等)
一等奖(金奖,比赛最高级别奖)10分
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7分
优秀奖、入选 4分
(三)科研项目:20分(除导师排名第一人有效)
1.国家级: 已结项,负责人20分,除导师排名顺序第一10分;
2.省 级: 已结项,负责人16分,除导师排名顺序第一8分;
3.校 级: 已结项,负责人13分,除导师排名顺序第一5分;
(四)专利:15分 (专利发明负责人有效)
1.职务发明专利:15分。
2.实用新型专利: 5分。
3.外观设计专利:3分。
专利类认定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备案数据为准,专利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吉林大学。
二、综合活动考评:(总分10分)
1.校级以上文化活动或学术会议:5分(需提供相关有效原件证明)
2.院级文化活动:3分(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三、表彰或荣誉称号:(满分10分)
1.校级:5分(需提供相关有效原件证明)
2.院级:3分(需提供相关有效原件证明)
附 则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艺术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其他未尽事宜将由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吉林大学艺学院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