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学校下达至学院,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符合我校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关于学年奖学金评定条件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业成绩要求
(一)学分绩点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二)学分绩点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校、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C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赢得荣誉;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除上述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组织、材料审核、申报初评、协调款项发放等工作。成员如下:
组长:曲珩
副组长:张磊、刘潇
组员:
田皓程(04160215)初文博(04160417)魏馨钰(04160802)王祥宇(04170220)赵 童(04170406)刘凇源(04170816) 赵虎巍(04180115)杜 彬(04180518)王浩卿(04180719)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研究分配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并在学院网站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同学自愿申报,向评审小组提交相关材料。
(三)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申报同学和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各年级分配的名额,根据各年级设计类、绘画类、音乐类学生综合成绩,提出拟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
(四)学院将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在艺术学院网站、公示栏(萃文楼345办公室门口)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相关材料报送学校进行审查。
第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发放奖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学院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经济关注对象可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年度奖学金。
第十条 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奖学金的,撤销其国家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按照《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艺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