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有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吸引高素质和发展潜力强的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8]22号)要求,本着 “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结合艺术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及名额
2023年度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为2名。硕士每生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参评对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三、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评审组织
由“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评委会人数为9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艺术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须经艺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五、评审程序
按照“研究生个人申请及导师推荐”、“培养单位初评推荐”、“学校审核公示”的程序进行评审。
(一)个人申请及导师推荐: 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后,经导师审核同意推荐,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因科研或实习等不在校的,可由培养单位推荐申请。
(二)培养单位初评: 经“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评,确定推荐人选名单。推荐人选名单与评审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艺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和备案。
(三)学校审核公示: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评结果审核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如果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研究生对培养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裁决。
(五)表彰奖励:对获奖研究生进行表彰,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六、成果有效期
成果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当前学历期间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本次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果发表时间应为2022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七、考核办法
总分100分(如有成绩并列,以学业考核成绩高者优先。)
(一)学业考核(总分60分,需提供相关有效原件证明)
论 文:满分15分,要求第一作者。级别包括国家级核心期刊、省级专业类期刊及省级综合类期刊。论文第一作者单位须为吉林大学。
比赛展演:满分20分,第一作者有效。级别包括国家级、省级专业展演。
科研项目:满分15分,除导师排名顺序第一有效。级别包括国家级、省级及校级科研项目。
发明专利:满分10分,专利负责人有效。级别包括:职务发明专利(授权)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专利类认定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备案数据为准,专利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吉林大学。
(二)综合活动考评(总分5分,需提供相关有效原件证明)
包括院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议、文化活动等。
(三)表彰及荣誉称号(总分5分,需提供相关有效原件证明)
包括院级以上各类表彰及荣誉称号。
(四)综合表现(总分30分)
包括研究生道德品质、学术道德、团队意识、等德育方面的综合表现,由主管副院长、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依据学生申请表内赋分)、研究生秘书集体评定。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
(二)学期考核不合格,考试科目不及格者;
(三)保留学籍的;
(四)受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的;
九、学业考核、综合活动、表彰及荣誉称号的级别由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质疑与异议需在公示期间提出,由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受理。
咨询电话:0431---85167092 邮箱:641696157@qq.com
吉林大学艺术学院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