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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吉林大学本科生学年奖学金评选办法

日期:2024-06-06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年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其中,一等奖学金2000元,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5%;二等奖学金1000元,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10%;三等奖学金500元,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15%;单项奖学金3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第三条  学年奖学金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条件资格

第四条  学年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本科学生。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完成参评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均一次性通过;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合格。

第六条  参评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取消学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一、二、三等奖学金根据学生综合成绩进行评选。学生综合成绩由“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净加减分”组成。

第八条  “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部分总分为100分,“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所占比重应在80%-90%之间,具体比例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研究确定。“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自评、互评、组评、师评四部分成绩组成,各部分权重比为1:3:3:3。“净加减分”政策由各学院单独制定,加分和减分最大值为1分。

第九条  “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的计算方法和成绩统计按照教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参评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学年内“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应在专业前50%(含50%)。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采取申报制,申报学生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各奖项具体要求和量化指标由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实际进一步明确。

(一)学术科技奖

积极参加学术活动或科学研究,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文章或取得发明专利,或在相应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二)文体活动奖

在学校(学院)组织或代表学校(学院)参加的各类文艺、体育等活动和比赛中,表现突出或取得突出成绩。

(三)社会实践奖

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表现突出或取得显著成效、良好反响。

(四)社会工作奖

在服务社会或校内外集体活动中,积极承担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能力突出,得到师生广泛认可。

(五)道德风尚奖

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投身于校园文明建设,能够在学生中起到榜样示范作用。

(六)国防贡献奖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国防贡献奖应在退役复学当年申请。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开展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各学院组织学生撰写个人鉴定,通过自评、互评、组评、师评等环节进行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组评小组,成员一般由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组评成员名单应在测评开始前向全体学生公布。师评成员为辅导员和班主任。

第十二条  学年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处)核定、公布各学院学年奖学金评选指标,在校园网发布评选通知。

(二)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按年级或专业分配一、二、三等奖学金评选指标,并在学院网站公布。单项奖学金各类别奖项具体评选名额根据申报情况由学院确定。

(三)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净加减分政策,应做到政策连续、全院统一,原则上不能分专业或年级定标准。净加减分政策应在学年奖学金评选开始前向全体学生公布。

(四)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按照“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净加减分”三部分成绩计算综合成绩,根据学生综合成绩提出拟获一、二、三等奖学金学生名单。单项奖学金评选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资格审核,并采取材料评审或现场答辩等形式开展,根据评选结果提出各单项奖学金拟获奖学生名单。

(五)拟获学年奖学金学生名单经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院应在网站、公示栏等固定场所公示拟获奖名单,学生工作部(处)在校内办公网公示各学院拟获奖名单,公示时间均为5个工作日。单项奖学金公示时,应明确拟获具体奖项名称。

(六)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将为获奖学生颁发奖学金证书,所获奖学金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奖学金审批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行为骗取奖学金的,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或处理。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一、二、三等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单项奖学金各类别奖项原则上不可兼得。


第四章    

第十五条  非毕业年级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工作在下一学年开学后进行,毕业年级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工作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第十六条  预科生、专科生学年奖学金评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转专业学生学年奖学金评选工作在转入学院开展。交流学生参评学年奖学金具体资格由学院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细则,明确具体要求,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校发〔2017〕2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