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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基层纪委工作办法

日期:2024-06-04 点击数: 来源:

校党发[2017]2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纪委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深,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党内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纪委是指学校在基层党委设立的党内执纪、监督的专责机构,在基层党委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对基层纪委的管理,坚持责任明晰、责权对等,有责必履、失责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基层纪委由同级党委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基层纪委换届选举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与同级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同期同步进行。

第五条 基层纪委设纪委书记1名,纪委委员3至7名(含纪委书记)。基层纪委书记由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协商基层党委提名。基层纪委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应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

基层纪委委员应为具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基层党组织中除纪委书记是当然纪委委员外,其他党政班子成员不任纪委委员,纪委委员空缺时,应及时进行增补。

各基层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配备专兼职纪检干部,并报学校纪委备案。

第六条 基层纪委依据党章规定,运用 “四种形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一)组织协调。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本单位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落实。

(二)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的执纪监督。加强对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学校、同级党委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障政令畅通。通过参加党政联席会、民主生活会等,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及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加强对所在单位招生考试、选人用人、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职务聘任、评奖评优等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所在单位意识形态领域的监督。

(三)作风督查。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巩固纠正“四风”成果情况的督查。加强作风建设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推进作风建设监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强化对所在单位党员干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兼职兼薪、因公因私出国(境)、婚丧喜庆、津补贴发放、收受礼品礼金等情况的监督。

(四)执纪审查。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在学校纪委指导下,畅通信访渠道,规范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开展对所在单位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核查、处理。加大对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党的纪律、规矩的严肃性。

(五)工作问责。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制度建设。按照学校要求,结合所在单位实际,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内控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对党员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八)廉政研究。针对基层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提升廉政理论研究、决策咨询、政策解读能力。

第七条 基层纪委在纪律检查工作中,有监督权、调查权、建议权、检查权。

基层纪委对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批准后,进行立案审查,对有关人员做出停止工作、配合调查的决定。案件审查终结后移送学校纪委进行审理。

基层纪委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纪委批准有权检查本单位账目、报表、凭证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材料和证明;有权复制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第八条 各基层纪委信访档案的立卷、归档和保存工作要由专人负责,集中管理,确保档案材料完整、安全,设专职纪委书记的基层纪委自行保管档案材料,其它基层纪委于每年年底前将档案材料移交学校纪委办公室。

第九条 基层纪委应经常听取所在党组织各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报告。基层纪委至少每半年向学校纪委报告一次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每年向学校纪委报告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的情况。每年向学校纪委进行述职,每年向同级党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第十条 涉及本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职工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本单位职工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重要情况及时向学校纪委进行报告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应加强对基层纪委的领导和监督,建立专题研究基层纪委工作的有关制度,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从纪检干部配备、工作经费等方面保障基层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

第十二条 加强基层纪检干部的教育培训,把纪检干部纳入学校干部培训规划。学校纪委定期组织开展对基层纪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加强基层纪检干部能力建设,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十三条 医学部纪工委是学校纪委的派出机构,配合学校纪委开展工作,负责医学部机关的纪律检查工作,协调指导附属医院和所属教学单位纪委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吉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大学基层纪委工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