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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日期:2024-06-04 点击数: 来源: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贯彻《吉林大学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改进作风、严明纪律、惩治腐败为重点,以完善责任体系为支撑,建立健全责任分解、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的完整链条,促进党委和纪委(纪检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以良好的作风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党委和各基层党委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担当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主体责任要求,把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落实到业务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到位,自觉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二、各级党委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1.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坚持正确用人导向,选好用好干部。加强用人把关,坚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工作机制。落实“一报告两评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廉政谈话制度,加强干部专项审计和任期审计,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民主、公开、竞争的原则,规范和加强人事管理。完善教师兼职规范、教师聘用和工作评价体系,将师德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评审、绩效评价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

2.坚持不懈抓好作风建设。持之以恒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改进领导干部作风、机关作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师德师风、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查处发生在师生员工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

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围绕落实《吉林大学章程》,建立权力清单和问题清单制度;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推行公开事项清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权力监督,围绕招生考试、科研经费、学术诚信、财务管理、基建工程、资产管理、招标采购、评奖评优、学生推优保研等重点领域,及时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管。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制度,切实构建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4.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纪律审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保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及时报告案件线索,积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惩治腐败高压态势。重视专兼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加强纪检干部教育、培养和使用。

5.发挥主要负责同志的廉洁从政表率作用。完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严肃党内生活,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切实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管好班子。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带好队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率先垂范,以上带下。

6.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定期开展廉政专题学习。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将其纳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融入干部教育、职工教育和学生教育之中。

三、学校纪委和各基层纪委(纪检委员)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1.加强组织协调。根据上级和学校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各责任人,并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工作,促进各项任务落实。加强对招生考试、选人用人、科研经费、学术诚信、财务管理、基建工程、资产管理、招标采购等重点领域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监督。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2.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执行情况、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依纪依法严格审查和处置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

3.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对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和作风建设、廉政勤政等情况。强化对所在单位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重要岗位干部和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干部的监督。

4.深化作风督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教育部党组、吉林省委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件,对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5.加大纪律审查力度。认真分析研判处置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肃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招生考试、选人用人、科研经费、学术诚信、财务管理、基建工程、资产管理、招标采购等方面的违纪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师生员工身边的腐败问题。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6.强化监督问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整合监督力量,重点加强对各单位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承担监管职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单位及党员干部身上发现的不良苗头及时进行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督促整改。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完善责任落实保障机制

1.落实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作为加强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党风廉政建设规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改革发展两手抓两促进,贯彻落实《吉林大学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纳入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党风廉政与事业发展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2.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督促学校党委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监督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情况等。定期听取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落实分管领导责任。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向党委书记、校长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落实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现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一般问题时应及时提醒并纠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

4.明晰各职能部门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具体落实,各部门要按照《吉林大学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工作分工和《吉林大学中层单位反腐倡廉建设考核评价办法(暂行)》等文件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责任落实工作。

5.落实“一岗双责”。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常态工作、长线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寓于行政管理和业务建设之中。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实行党风廉政责任承诺制并签字背书。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敢于负责、敢于担当,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敢抓敢管、敢于批评,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坚决纠正不良风气和违纪违法问题。

6.落实党风廉政工作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学校党委每年向教育部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和请示制度。各基层党委每年年底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各主责部门每年年底向学校纪委报告分管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单位党政班子成员每年年底向学校纪委提交述廉报告。学校纪委和各基层纪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7.完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学校纪委要加强对各基层纪委(纪检委员)的领导和指导。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坚持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正确行使监督权,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推进“三转”,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8.改进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方式。严肃党内组织生活,督促党员干部强化党性意识,严格落实党章要求,认真参加党组织生活,切实有效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严格的教育管理。突出重点对象,加强警示教育,强化以案说法,注重道德教化,增强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道德自觉和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定期听取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加强廉政考核及其成果运用。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谈话制度。提高监督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过程监督。加强信访处理,及时研究来信来访提出的重要问题。实施专项检查,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以及师生员工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

9.完善纪律审查机制。健全问题线索主动发现和及时查处机制,通过信访举报、日常检查、专项巡视、民主评议、内部审计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健全问题线索处置集体研究和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分层督办”规定。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落实问题线索分级办理制度,对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分级办理。健全重要案件剖析制度,加大治本力度,组织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10.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在不增加编制、人员、经费的情况下在未设纪检监察组织的基层党委设立基层纪委。各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党支部应进一步明确纪检委员工作职责,保障纪检委员聚焦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聚焦主责主业,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执纪监督问责。从严加强专兼职纪检监察队伍管理,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大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使用力度,加强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11.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会商制度,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与同级纪委(纪检委员)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会商,就落实上级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中需要协调的事宜、工作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招生考试、干部任用、科研经费、学术诚信、财务管理、基建工程、资产管理等领域的重大事宜进行分析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建立沟通制度,各职能部门(科室)要与纪检监察部门(纪检委员)加强沟通,完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推动热点难点问题解决,防控廉政风险。健全通报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经常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对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1.加强检查考核。按照《吉林大学中层单位反腐倡廉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以及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权重,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2.强化责任追究。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机制,细化责任要求,加强责任传导,正确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确保责任明确、有责必究、追责必严。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坚持谁的问题谁负责,谁分管的领域出问题谁负责。坚决执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坚持重大案件通报、典型案件曝光制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对于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以及监督执纪不严,有信不查、压案不办的,严肃追究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负责人(纪检委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