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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24-06-04 点击数: 来源:

为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 2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把握工作内涵

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各级党委、纪委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要做到宽严相济,注重教育感化,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提高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思想政治工作的现实针对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二)坚持工作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三)明确责任划分

1. 全面从严治党、践行“四种形态”,是学校党委和校内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

2.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为分管领域的第一责任人。

3.学校纪委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聚焦解决“三大问题”,紧扣“六大纪律”,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4.党政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职能监督作用,配合学校党委、行政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业务监管责任。

5.各中层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各党支部书记为本支部第一责任人。全体党员都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责任和义务。

(四)强化责任追究

学校党委、纪委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

二、加强日常监管,严肃党内生活,发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等常态作用

(一)经常谈心交心

1.学校党委、基层党委、纪检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2.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要定期与中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交心。

3.基层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处级干部每年至少要与分管范围内科级干部进行一次谈心活动。

(二)及时询问警示提醒

1.对于中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信访反映、苗头性问题,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该单位的班子成员发现后要及时询问提醒。

2.中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班子成员以及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存在上述问题的,发现后也要及时询问提醒。

(三)适时开展通报批评自我剖析

1.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巡视中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党组织要在一定范围的内部会议上点名批评、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有关会议。

2.学校党委、基层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3.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学校党委向教育部党组、基层党委向学校组织部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四)加强谈话力度,实施精准约谈

针对有群众反映、可信程度较强、属于违纪或严重违纪情形但不明显涉嫌违法的,可以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或者在初核基础上进行谈话。对正处级干部的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或者分管或联系该单位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参加,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将谈话情况向学校党委书记汇报。对副处级干部的谈话,由分管或联系该单位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党委组织部派人参加。对科级干部的谈话,由基层党委书记或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

(五)扩大函询覆盖面

1.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干部群众在关注着对象的某种问题,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2.涉及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以及在干部日常管理、专项检查、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的相关规定由组织部进行函询。

3.涉及违纪违法举报和上级纪委转交办问题线索由纪委出具函询通知书进行函询。被反映人是党员或普通干部的,由所在单位党委书记根据函询通知书进行函询,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党委书记签字背书。被反映人是处级干部的,由分管(联系)的校领导根据函询通知书进行函询,说明材料由分管(联系)的校领导签字背书。不适合对个人进行函询的,也可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职能部门提供书面说明。对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分管(联系)的校领导还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的,及时转化为初核。

4.学校党委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六)做好工作记录与汇总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本实施办法开展谈心交心、廉政约谈及谈话提醒,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办公室应进行必要的记录与汇总,并于每学期末将情况通报纪委;各中层单位应向学校党委报告本单位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纪律教育、谈心交心、谈话提醒等情况,并于每学期末报党委组织部。

三、坚持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一)进行诫勉谈话

1.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

2.对中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班子成员、纪委或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组织部和纪委派人参加。

3.对其他人员,应视具体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所在党组织书记和纪委书记或纪检员参加。

4.将诫勉谈话情况存入干部廉政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查。个人说明、检查材料、诫勉谈话记录应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给予轻处分

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轻微违纪的党员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时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进行组织调整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党组织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重要环节、程序报告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委审议批准。

四、突出审查重点,让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一)给予重处分

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二)进行重大职务调整

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五、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一)突出惩处重点

1.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地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

2.要聚焦违纪问题,规范执纪审理工作,在认真审核违纪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把关。

(二)做好纪法衔接

1.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要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要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2.对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