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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24-06-04 点击数: 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监察行为,维护学校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支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为学校招生工作健康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第三条 学校监察部门依法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尤其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时段的监督,与招生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及学校良好形象。

第四条 招生监察工作职责范围

(一)监督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学校招生章程、各类招生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监督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招生各环节工作程序执行情况。

(五)监督招生工作执行“六公开”等规定的情况。

(六)监督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工作人员执行“六不准”“十严禁”等招生纪律情况。

(七)监督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情况。

第五条 实行事前通报制度。凡属招生监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招生管理部门须将招生章程、特殊类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材料事前通报监察处。

第六条 实行资格审查备案制度。监察处协同招生管理部门对参与命题、印题、阅卷、监考、招生录取等环节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其中涉密人员的安排在人员入闱同时报监察处备案。

第七条 实行教育培训制度。监察处协同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及监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

第八条 实行录取现场办公及参加或列席会议制度。

(一)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要进驻工作现场,履行监督职责。

(二)招生监察工作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包括制定招生原则和标准、专业调整工作等重要会议。

第九条 实行退档和预录复核制度。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招生管理部门提出的拟退档名单和预录取名单,需经招生监察工作负责人复核后上传省(市)招生办公室。

第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监察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 实行建立招生监察工作档案制度。根据当年招生监察工作情况建立完备的招生监察工作档案。录取工作结束后及时对招生监察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应掌握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熟悉招生业务,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做好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及时整改,堵塞漏洞,防控风险。

第十五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的问题的投诉和举报,按照程序,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工作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本科、高职(专科)、研究生、成人教育(网络教育)招生录取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