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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艺术学院党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日期:2024-06-04 点击数: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及校党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费收缴

1.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2.党员每月以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工资特定部分作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使用

1.按照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党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注意节约、反对浪费、防止超支。

2.党费用于党的活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党员培训;党员活动;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图书、资料等;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三、党费管理

1.加强党费管理,做到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专款专用。

2.党费由学院党委统一管理,各支部根据党员教育和党员活动的需要向党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使用党费。

四、其他

1.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党委应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2.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党委具体讨论决定。